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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的通知

2025-04-12来源:admin阅读 3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的通知
交公路规〔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编制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内容设置

第三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审查)标准:

(一)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二)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设定歧视外地经营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四)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投标。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上述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

(九)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以上述企业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

(十)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标准。

第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非法定或不合规要求:

(一)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二)要求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开标等环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违规收取保证金,或者限定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非现金担保唯一形式缴纳,或者不依法退还保证金及现金缴纳形式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其他非法定或不合规要求。

第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违法违规合同条款:

(一)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等,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工期、服务期或交货期。

(二)未依法依规合理划分双方风险,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三)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其他违法违规合同条款。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实施: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人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第十二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招标人应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按规定顺延提交文件截止时间,如修改内容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公告,并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及时将修改内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招标人答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但未进行修改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涉及引用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也可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应对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包括投诉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拟制省、市、县三级招标投标投诉受理联系方式清单,并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不断优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等服务功能,保障投诉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多种方式,反映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所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详细记录公平竞争方面不良行为信息,对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加强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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