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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案例

要求提供“近期任意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合理吗

2025-10-20来源:admin阅读 98

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环节,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近期任意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这一做法引发诸多讨论,涉及合理性及对新成立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性等问题,以下结合相关规定与业内观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要求提供社

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环节,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近期任意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这一做法引发诸多讨论,涉及合理性及对新成立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性等问题,以下结合相关规定与业内观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一)法规依据层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一条件。从法规条文初衷看,设置此条件是为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经营的基本能力,有稳定的财务和人员管理状况,能保障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实际操作层面

传统做法的考量:部分地区采购文件设置社保缴纳证明,是希望通过具体材料直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未推行承诺制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风险,确保供应商确实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和责任意识。

承诺制的推行与影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目前,大部分地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时实行承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供具体证明材料。这种转变旨在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和时间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所以,从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流程角度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做法合理性受到挑战。

二、提供近期任意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对新成立企业是否具有歧视性

(一)政策明确禁止歧视性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也强调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新成立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在经营规模、业务开展程度等方面与老企业存在差异,若强制要求提供近期任意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可能使新成立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构成对新成立或经营年限较短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二)实际案例与官方答复佐证

有网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咨询留言,询问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公司无法提供税收及社保缴费证明资料能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无论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新开办的企业如果还没有开展经营,无法提供已经缴纳税收证明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说明即可。”这一答复明确表明,不能因企业新成立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而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说明要求提供近期任意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对新成立企业具有潜在歧视性。

(三)合理建议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建议,考虑到新成立企业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添加一条“成立未满 3 个月的单位除外”,这样既遵循了法律法规要求,又充分考虑了新成立企业的特殊性,使采购文件更加合理公平。

三、供应商承诺但未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若供应商在承诺函中已承诺缴纳社保,但实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构成了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原则的严格维护,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结论

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近期任意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在大部分地区已推行承诺制的背景下,合理性不足,且对新成立企业可能存在歧视性。同时,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承诺,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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