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高校纸质图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计采购数量超3.6万册(具体书目未确定),预算金额124.75万元。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部分规定,投标供应商进货渠道包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18
某高校纸质图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计采购数量超3.6万册(具体书目未确定),预算金额124.75万元。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部分规定,投标供应商进货渠道包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18家出版社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供货合同、合作协议或授权书复印件,每提供1家得0.5分,满分9分。
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投标,但针对招标文件上述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该评审因素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差别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函对此回应称,此次采购图书需匹配学校的专业要求,经过前期市场调研,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所列出版社图书种类与学校的各类专业匹配度高,投标供应商具有这些出版社的进货渠道是对其供货能力的证明。同时,经过评审,所有投标供应商该项评分均为满分,佐证了评审因素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情形。
A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答复函未说明18家出版社与项目采购需求的唯一性关联,此规定排除了其他正规出版社。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图书采购可以指定出版社进货渠道吗?
针对图书采购,不同出版社出版相同的书目,内容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针对具体书目,明确列出书名、ISBN、出版社、版次等作为采购需求。这属于图书的正常技术参数要求,并非歧视性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可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图书代理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项目实施时尚未确定具体书目,如本案例需要在后续履约过程中确定书目,将指定出版社进货渠道设为评审因素则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以“专业要求”为由,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18家出版社进货渠道”作为评审因素,实质上限制了两类潜在供应商:一是其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出版社及其代理商。在书目未确定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判断市场上是否仅有18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能够满足采购需求,就对其他出版社进行了限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二是未获指定出版社授权,但能从其他合法渠道(如图书批发市场、电商平台等)获得指定出版社图书的供应商。
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所有投标供应商该项评分均为满分,因此该评审因素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果关系不成立。因为可能有潜在供应商因不满足该评审因素的要求而未参与竞争。例如,本案例中的A供应商仅获取了招标文件,并未进行投标。
此外,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只要提供与指定18家出版社的供货合同、合作协议等便可得分,对于合同、协议或授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未作限制。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协议、授权书中涉及的图书,即使不是采购人需要的类别,同样可以得分。这就与招标文件中声称的“专业要求”自相矛盾,也无法证明供应商是否有采购人所需的供货能力。
本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供应商履约时,针对确定的书目订单设置出版社要求,而不是在招标时一刀切地将指定出版社进货渠道设置为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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